网格化监测预警系统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摘录
类别:环保认证标准知识 文章出处:艾普咨询发布时间:2022-12-08 浏览人次:
前言:本认证规则规定了网格化监测预警系统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的适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环节、认证要求、认证标志使用及收费等内容。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提出。
本认证规则主要起草人:张坤、廖小卿、高晓晶。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 2020 年 03 月 12 日批准。
本认证规则自 2020 年 03 月 16 日起实施。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解释。
1.适用范围
本认证规则规定了网格化监测预警系统运营服务认证的模式、环节、要求、认证证书、标志及收费等内容。
本认证规则适用于网格化监测预警系统微型(网格化)空气站、微型水站、扬尘、噪声、VOC 预警等设备的运营服务认证。
2.认证模式
现场审查 + 认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主要环节包括:认证申请、型式审查、现场审查、认证结果评价、公示、批准、认证后的监督。
4.认证依据
本认证规则参考引用了下列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认证规则。
GB/T 27065-2015 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GB/T 38221-2019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组织服务评价技术要求
T/CAEPI 2-2016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服务能力要求
HJ 915-2017 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 817-2018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HJ 818-20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5.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1 认证申请
5.1.1 申请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的ces中国环境服务认证证书(网格化监测预警系统运营服务认证)不分级,具体要求如下:
(1) 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产权关系明确;
(2) 正在运营的系统不少于 1 套或 10 个点位;
(3) 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已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在实际工作中有效应用。主要负责人从事环境监测领域管理经历不少于 3 年,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环境工程类或仪器仪表类本科及以上学位或环境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环境监测类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 3 年;
(4) 具备不少于 5 名与运营专业类别相适应的、 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现场运营人员;
(5) 无不良记录。
5.1.2 申请项目划分
网格化监测预警系统运营服务原则上按微型(网格化)空气站、微型水站、扬尘、噪声、VOC 预警来划分申请项目,申请单位根据运营情况可以单项或多项申请。
5.1.3 申请文件
申请网格化监测预警系统运营服务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 运营服务蓝图及与之对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管理制度)目录,一级认证申请需包含应急管理文件;
(3) 信息化管理建设情况说明及各功能使用情况;
(4) 自有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包括与运营因子相匹配的检测/校准/比对所需的仪器设备及标准物质清单、照片及计量检定证书;
(5) 管理人员、运营人员台账;
(6) 近三年完成的运营项目台账以及正在运营的项目台账;
(7) 每个运营因子提供(三套设备)的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客户满意度调查表、最近的第三方比对监测报告或内部质控(比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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